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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开展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区和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标签:服务贸易 示范 基地  时间:2017-03-27 点击:8580 

各有关单位,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快实施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优化服务贸易空间布局,促进服务贸易重点领域集聚发展,根据《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区和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17〕2号),我市将开展服务贸易示范区和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服务贸易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申报对象:服务贸易资源集中、区域集聚效益显著、具有综合性示范效应的行政区、国家级产业园区和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省级示范基地。其中,已获得“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省级示范基地”称号的直接认定为示范区。

(二)服务贸易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申报对象:聚集一定数量服务贸易企业、服务贸易业务发展特色明显、在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内具有示范性的产业园区。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示范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明确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思路、完整的发展规划和鲜明的产业特色及定位,将服务贸易发展纳入区域产业布局的整体规划。

2. 具有明显的优势和产业特色,在服务贸易集聚发展、发挥区域品牌效应、推动服务出口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示范作用。

3. 集聚30家及以上服务贸易企业,且2016年服务进出口额达到10亿美元以上;具备较高的规模效应,对全市服务贸易重点领域的发展起到较为显著的拉动作用。

4. 所在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已设立或计划设立相应资金支持服务贸易领域发展。

5. 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服务贸易业务管理、招商、统计和产业促进。

(二)申报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思路,制定了基地服务贸易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

2. 与境内外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对服务贸易特定领域的发展起到明显的推进作用,在集聚服务贸易企业、提升服务竞争力、打造服务出口品牌、推动服务出口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

3. 集聚10家及以上服务贸易企业;或2016年基地服务进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

4.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5.有专门人员负责服务贸易业务管理、招商、统计、知识产权保护和产业促进。

6. 2017年未发生30人以上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

7. 对已落实投资、尚在招商阶段的产业园区,可放宽第3项的申报条件。

三、申报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人才培训、促进政策、机构设置、统计办法等内容);

(二)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区(示范基地)申报表;

(三)示范区(示范基地)服务贸易企业一览表;

(四)服务贸易发展规划;

(五)其他证明材料。

四、有关事项

请各单位积极组织申报,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于2017年5月4日(星期四)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电子版发至zhuwenjing@gzboftec.gov.cn

 

附件: 1.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区(示范基地)申报表

2.示范区(示范基地)服务贸易企业一览表(点击下载所有附件.zip

 

 

广州市商务委

2017年3月17日

 

联系人:朱文静,黎慧

电  话:88906415,88902330

邮  箱:zhuwenjing@gzboftec.gov.cn, lihui@gzbofte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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