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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地复工前后疫情防控管理的紧急通知

标签:  时间:2020-02-06 点击:6042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各区住建局(含空港委国规建设局)、市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市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阻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保障建筑工地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复工前后的疫情防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复工(含新开工)时间

  全市各区所有新建、节前停工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含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不得在2月9日24时前开工、复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和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其他特殊情况的相关项目除外)。

  二、进场人员管理

  (一)各区住建局(含空港委国规建设局)、市质监站要指导辖区内住建领域各从业单位对所属员工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属开展摸排,建立名册,作专档管理

  1.春节前和近期已返回湖北地区的工人或途经湖北的相关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其暂缓返回广州。

  2.近两周内有湖北地区往来史,或与湖北地区人员密切接触的返岗人员,从业单位应安排上述人员进行不少于14天的居家隔离健康观察,无异常后方可进场。

  3.接触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的,应立即报告属地卫生防疫部门,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不少于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无异常后方可进场。

  (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台账,落实所有返岗(含新录用)人员的信息录入工作

  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督促工地所有人员通过“穗康”微信小程序主动申报登记本人14天内离、返穗情况,并对进入工地的每个员工进行全面精准排查,重点排查人员近期往来史、接触史、现时健康状况等,建立健康卡。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登录我局“广州市建筑工程工地智慧监管服务平台”(系统的操作使用指引见附件2),落实所有返岗(含新录用)人员的信息录入。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过移动应用对所管辖工程项目录入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三、复工(含新开工)必须具备的条件

  全市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含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必须具备以下相关条件,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或者复工:

  (一)成立项目疫情防控指挥部,编制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预案

  各工程项目必须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建设、监理、专业分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疫情防控指挥部,对疫情防控、生活保障、治安保卫、对外联系等实施具体管理。

  各项目在复工(含新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疫情防控组织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等,方案中要有物资保障、现场检测、日常消毒、应急处置等内容。根据疫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要求和工地实际,编制疫情防控应急预案,预案要具有可操作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须报住建部门(或者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二)购置足够的疫情防护用品

  各项目要根据工程的规模及开工后工人返岗人数的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体温检测仪器、消毒用品、医用外用口罩等防护用品、设备,其库存数量不得少于工地5至7天的实际消耗量。

  (三)配备专职卫生员、设置体温检测点,开展体温监测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配备足够的专职卫生员,负责监测体温、通风消毒、发放并监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宣传教育等。各项目对工地所有人员每天早晚进行不少于两次体温监测,并作好记录。对进入食堂、会议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必须由专职卫生员对进入人员进行测温。

  (四)设置独立的固定健康观察场所

  各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专门设立符合要求的健康观察场所,对近期来自或者去过、途经疫情重点地区及近期与上述人员有过密切接触(含与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有接触)的返岗人员进行不少于14天的健康观察,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来粤人员健康监测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粤卫明电〔2020〕11号)要求,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五)全面开展消毒和环境卫生清扫

  各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开展工地重点场所消毒和环境卫生清扫,不留死角,督促个人做好卫生防护,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每天早晚要对办公室(项目部)、工人宿舍、工地食堂、洗浴间、厕所等重点场所进行卫生防疫消毒,每天不定时对人员集中场所(如宿舍、办公室、食堂等)通风、清扫卫生,清运垃圾,疏通、清洗下水道以及开展除“四害”工作。

  (六)落实工地封闭式管理

  各项目实施全封闭管理,做到施工作业区、生活区与外界全封闭围挡。各出入口使用期间,必须由专职卫生员对进入人员进行测温、登记,并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

  建立实名进出工地登记制度,对进出工地的所有人员登记造册,详细记录姓名、身份证号码、体温、事由、进出时间等,严控无关人员进入工地。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疫情就是命令,按照属地管理和项目具体负责落实的原则,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硬措施将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工地、每一个人,抓早抓实抓细。

  (二)严格审查复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审查本辖区申请复工的每一个项目(各项目在满足复工相关条件后,由施工总承包向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工申请,填写复工(新开工)备案表,见附件1,报属地住建局备案),符合一个批准一个,对未落实我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建设工地,一律不得允许项目开工,对未经批准擅自复工(新开工)或者经批准复工(新开工)后项目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和安全人员不在岗的,未落实重点场所早晚消毒、人员体温早晚检测,未按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从严从重处理,造成疫情防控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各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各项防疫制度,督促从业人员做好各项防疫措施,尽量减少到人员密集场所;对未按要求佩戴口罩人员,不允许进入作业区、会议室、食堂等人员聚集区;会议室、办公区、食堂、宿舍、卫生间要每天消毒,保持通风;要尽量避免集中办公、集体活动,充分利用网上会议系统、办公软件等互联网手段开展工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要求,食堂所有餐具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后才能使用,采取分时段就餐和分餐制,不得聚餐。

  (四)建立值班值守和疫情报告制度

  疫情防控期间,各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建立领导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在位履职,一旦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疑似病人、确诊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项目疫情防控指挥部必须按照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处置,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排查、隔离治疗和居家观察等工作,并立即并报告。

  各项目要严格按照市委宣传部要求,在工地宣传栏、会议室、公共场所等地张贴疫情防控标语。各项目实行疫情零报告制度,工地复工(新开工)后,每天16时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向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疫情防控情况,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每天17时前向我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处报告疫情防控情况,遇疫情突发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请各单位将疫情信息报送分管领导和联系人以及每日疫情信息邮箱:gzjwzac@126.com)。对不报、迟报、瞒报疫情相关工作情况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复工(含新开工)备案表.doc

  2.广州市建设工程疫情防控信息系统操作指引.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4日

  (联系人:蔡国强,联系电话:8312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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