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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指导意见做好勘察设计资质延续工作
标签:勘察设计 时间:2013-11-04 点击:2034
为做好甘肃省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资质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甘肃省实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办理建设部审批的勘察设计资质延续工作指导意见。
凡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3年10月1日之后到期的,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除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之外的勘察设计资质,其资质延续审查工作建设部委托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建设部将依住建厅的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资质证书。
建设部负责审批的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等方面的资质,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由甘肃省住建厅初审后报建设部进行审查。
各勘察设计单位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甘肃省住建厅勘察设计管理处报送资质延续申请资料。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勘察设计单位仍未报送资质延续申请资料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申请材料按照建市【2007】202号文件延续材料要求上报。工程勘察资质延续材料要求,按照甘肃省住建厅甘建设[2013]424号文件要求报送。
凡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3年10月1日之后到期的,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除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之外的勘察设计资质,其资质延续审查工作建设部委托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建设部将依住建厅的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资质证书。
建设部负责审批的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等方面的资质,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由甘肃省住建厅初审后报建设部进行审查。
各勘察设计单位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甘肃省住建厅勘察设计管理处报送资质延续申请资料。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勘察设计单位仍未报送资质延续申请资料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申请材料按照建市【2007】202号文件延续材料要求上报。工程勘察资质延续材料要求,按照甘肃省住建厅甘建设[2013]424号文件要求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