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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颁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标签:公路设计  时间:2013-11-07 点击:2454 
    日前,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颁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通知》指出,为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统一评定方法和标准,增强公路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通知》明确,本规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通知》明确,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企业在某省份或全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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