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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13年第三季度建设和运行情况
标签:建设、污水处理、 时间:2013-12-06 点击:1776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2013年第三季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截至2013年9月底,全国设市城市、县累计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3501座,污水处理能力约1.47亿立方米/日,比2012年底新增污水处理厂161座,新增处理能力约450万立方米/日。
全国已有651个设市城市建有污水处理厂,约占设市城市总数的99.1%;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2020座,形成污水处理能力1.21亿立方米/日,比2012年底增加了300万立方米/日。黑龙江省尚志、五常、密山、铁力、海伦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等6个城市尚未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
全国已有1336个县城建有污水处理厂,约占县城总数的82.3%;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1481座,形成污水处理能力2564万立方米/日,比2012年底增加了约150万立方米/日。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与污染物削减情况
本季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累计处理污水116.0亿立方米,同比增长6.2%;运行负荷率达到86.1%,同比提高了1个百分点。累计削减化学需氧量(COD)总量275.4万吨,同比增长6.0%;平均削减COD浓度达到235.0mg/L,同比下降0.7%。
本季度,36个大中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累计处理污水量43.3亿立方米,同比增加3.1%;运行负荷率为92.4%,同比下降0.8个百分点;累计削减COD总量106.9万吨,同比增加1.0%;平均削减COD浓度达到246.9mg/L,同比下降1.6%。
三、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情况
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建城函[2010]166号)的要求,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汇总的数据,我部对各省区和36个大中城市2013年上半年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考核、排序。省级考核前三名是北京、山东和天津,36个大中城市考核前三名是西安、济南和青岛市。
四、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情况
本季度运营项目信息按规模统计的上报率为99.5%;其中,北京、天津、辽宁、吉林、上海、安徽、湖北、湖南、重庆运营项目上报率为100%。
本季度在建项目整体上报率为75%;其中,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安徽、湖北在建项目上报率为100%,江西、山西、黑龙江、宁夏的上报率不足25%。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各地要进一步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特别是对于目前尚未建成投运污水处理设施的市、县,要加快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等文件要求,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如期实现国家“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目标;要优先升级改造落后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国家新的环保排放要求,或出水主要指标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
(二)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信息上报工作
各地要全面梳理本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对于已经通水、发挥污染物削减效能的污水处理厂,及时在信息系统中转为运行状态,并按月上报运行信息,为年度节能减排考核工作做好准备。
(三)加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污水管网建设任务的管理
中央财政专项的先期资金,已按照两部核定的“十二五”各地城镇污水管网建设任务量基本拨付完毕,各地要加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污水管网建设项目的管理,做好任务量清算等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控工程质量,规范建设项目文件和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做好项目信息的上报与备案,配合做好建设情况的检查核定和审计工作;要重视污水管网工程建设完成后的维护管理,防止雨污混接等现象。
(四)认真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贯彻实施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深入学习理解条例的立法宗旨、主要原则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条例的宣贯培训,为条例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截至2013年9月底,全国设市城市、县累计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3501座,污水处理能力约1.47亿立方米/日,比2012年底新增污水处理厂161座,新增处理能力约450万立方米/日。
全国已有651个设市城市建有污水处理厂,约占设市城市总数的99.1%;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2020座,形成污水处理能力1.21亿立方米/日,比2012年底增加了300万立方米/日。黑龙江省尚志、五常、密山、铁力、海伦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等6个城市尚未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
全国已有1336个县城建有污水处理厂,约占县城总数的82.3%;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1481座,形成污水处理能力2564万立方米/日,比2012年底增加了约150万立方米/日。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与污染物削减情况
本季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累计处理污水116.0亿立方米,同比增长6.2%;运行负荷率达到86.1%,同比提高了1个百分点。累计削减化学需氧量(COD)总量275.4万吨,同比增长6.0%;平均削减COD浓度达到235.0mg/L,同比下降0.7%。
本季度,36个大中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累计处理污水量43.3亿立方米,同比增加3.1%;运行负荷率为92.4%,同比下降0.8个百分点;累计削减COD总量106.9万吨,同比增加1.0%;平均削减COD浓度达到246.9mg/L,同比下降1.6%。
三、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情况
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建城函[2010]166号)的要求,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汇总的数据,我部对各省区和36个大中城市2013年上半年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考核、排序。省级考核前三名是北京、山东和天津,36个大中城市考核前三名是西安、济南和青岛市。
四、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情况
本季度运营项目信息按规模统计的上报率为99.5%;其中,北京、天津、辽宁、吉林、上海、安徽、湖北、湖南、重庆运营项目上报率为100%。
本季度在建项目整体上报率为75%;其中,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安徽、湖北在建项目上报率为100%,江西、山西、黑龙江、宁夏的上报率不足25%。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各地要进一步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特别是对于目前尚未建成投运污水处理设施的市、县,要加快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等文件要求,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如期实现国家“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目标;要优先升级改造落后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国家新的环保排放要求,或出水主要指标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
(二)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信息上报工作
各地要全面梳理本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对于已经通水、发挥污染物削减效能的污水处理厂,及时在信息系统中转为运行状态,并按月上报运行信息,为年度节能减排考核工作做好准备。
(三)加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污水管网建设任务的管理
中央财政专项的先期资金,已按照两部核定的“十二五”各地城镇污水管网建设任务量基本拨付完毕,各地要加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污水管网建设项目的管理,做好任务量清算等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控工程质量,规范建设项目文件和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做好项目信息的上报与备案,配合做好建设情况的检查核定和审计工作;要重视污水管网工程建设完成后的维护管理,防止雨污混接等现象。
(四)认真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贯彻实施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深入学习理解条例的立法宗旨、主要原则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条例的宣贯培训,为条例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