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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就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工作接受中国建设报记者专访
3年的时间即将过去,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完成的情况如何?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什么?将在哪些方面进行有益尝试和探索?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
连续3年全面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2011年和2012年已经开工了1800多万套。2013年,目标任务是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截至11月底,已全面完成了这一任务。”齐骥回答说。这已经是连续第三年全面提前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齐骥表示,总的来看,各地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大工作力度,这几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比较顺利。“十二五”期间3600万套目标,前3年已经开工建设2400多万套,完成了目标任务的2/3。从初步汇总各地上报计划来看,2014年有望开工600万套以上。据各地统计,自2011年以来,全国累计建成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1500万套以上。新一届政府提出,从2013年起,5年内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
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齐骥认为,要落实好《决定》精神,就要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过程中,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他说,我们是一个人口大国,对住房有着巨大的需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解决好群众住有所居问题,必须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活力,满足群众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同时,政府必须“补好位”,为那些由于劳动技能不适应、就业不充分、收入低等而面临住房困难的群众,提供能够满足基本需要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
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体系,是一项十分复杂的任务。齐骥表示,当前,要把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切入点,加快推进改革。首先要继续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解决保障性住房总量不足的问题。同时,要通过改革调整,使群众更方便、更便捷地享受到住房保障制度。为此,近期着力推进两项具体工作:一项是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另一项是指导地方有序开展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探索。
有序推进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
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创新,在保障性住房分配、运营和管理等方面,形成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从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促进不同收入人群混合居住等方面考虑,为进一步改进保障性住房供应、分配和管理模式,按照国务院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决定从2014年起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通称为“公租房”。
齐骥强调,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会给今后住房保障工作带来积极推动。
一是并轨运行可以方便群众申请。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都属于租赁型住房,但面向的群体不一样,需要分别申请、分别排队。并轨运行后,整合两种保障性住房资源,建立统一的申请受理渠道和程序,能给群众申请带来方便,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并轨运行给群众提供了更大选择余地。原来的两类房源合并成公共租赁住房一类后,在分配上,给了群众更大的选择空间和自由度。比方说,申请廉租住房,但因就业、孩子就学等需要居住在城西,可廉租住房房源在城东,并轨后,申请城西的公共租赁住房即可解决这一问题。
三是并轨运行也给在保的住房困难家庭带来了方便。按照以前保障房管理,对因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群众,需要退出廉租住房后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这给群众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并轨运行后,原廉租住房对象,即便是收入提高了一些,通过适度调高租金,仍可以居住在保障房中,继续享受保障。
四是并轨运行将优先解决收入较低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并轨运行后,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覆盖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配时采取按收入从低到高排序,优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且对他们实行租金减免的政策。收入低的家庭,租金减免多一些,收入相对高的家庭,租金减免少一些,体现了社会公平。收入提高的家庭,多交一点租金,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保障房退出难的问题。
共有产权破解“夹心”难题
这几年,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深入发展,不少地方住房供应不能满足需求、房价上涨压力较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下降。特别是新就业职工及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代表的城镇新移民,即所谓的“夹心层”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变得突出。与最低收入、低收入的住房保障对象相比,“夹心层”群众多具有较好的劳动技能,有一定的住房支付能力,只是由于工作年限短、积累少,主要表现为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但是他们渴望拥有自己的住房,实现稳定居住。
为此,一些地方开展了共有产权保障方式的探索。有的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有的给予适当财政补助、税费减免,降低住房的建设成本,然后以低于市场的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配售时,在合同中明确共有双方产权份额及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增值所得分配比例。
齐骥解释说,保障对象根据自己的条件购买保障性住房一定比例的产权份额,地方政府持有保障性住房的另一部分产权,这就是共有产权保障房。
从一些城市的实践来看,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房,在政府的支持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能够调动群众靠自己努力改善住房条件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同时符合公平、效率原则,可以避免陷入福利陷阱,有利于保持或激发社会的活力。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共有产权保障的探索,完善产权分配和上市交易收益调节机制,切实消除牟利和寻租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