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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标签:《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行  时间:2014-03-04 点击:3069 
    新修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调整了原《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补充了与国家近年新出台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相衔接的内容,吸收了近年来广东省在工程实践中探索出的工程质量管理成功经验和做法,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相关单位与人员质量义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工程质量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是广东省今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法规依据。
    《条例》强调,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条例》强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业务;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实行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   
    《条例》从质量义务、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均依次为法规依据,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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