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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继续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员遴选工作
标签:建设、遴选 时间:2014-03-27 点击:1863
为了适应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发展需要,充实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队伍力量,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荐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4年继续开展督察员遴选工作。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要求推荐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于2014年5月20日之前将推荐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名单及《督察员候选人基本信息调查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部稽查办对各地报来的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候选督察员名单。
《通知》要求推荐的城乡规划督察员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城市总体规划、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规定和实施要求;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专业水平和行政管理经验;在规划管理岗位担任过5年以上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国家注册规划师资格等相关技术资格(职称);已退休或已退出现职领导岗位;身体健康,适应异地派驻工作要求,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通知》明确,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指定城市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督察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督察意见建议,促进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通知》明确了城乡规划督察员主要督察事项。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报批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是否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有关城市发展和控制的要求;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定和要求;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的执行情况;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要求推荐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于2014年5月20日之前将推荐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名单及《督察员候选人基本信息调查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部稽查办对各地报来的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候选督察员名单。
《通知》要求推荐的城乡规划督察员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城市总体规划、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规定和实施要求;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专业水平和行政管理经验;在规划管理岗位担任过5年以上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国家注册规划师资格等相关技术资格(职称);已退休或已退出现职领导岗位;身体健康,适应异地派驻工作要求,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通知》明确,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指定城市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督察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督察意见建议,促进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通知》明确了城乡规划督察员主要督察事项。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报批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是否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有关城市发展和控制的要求;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定和要求;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的执行情况;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