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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开展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
标签:设施、改造、评估 时间:2014-04-02 点击:2500
为准确掌握《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规划》)执行情况,加快推进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确保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规划目标任务,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中期评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十三五”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工作。
《通知》明确评估的主要任务。
(一)对本地区截至2013年12月31日完成《规划》目标和任务情况作出客观评价。
(二)对《规划》提出的重点建设内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作出全面评价。
(三)分析《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提出进一步落实《规划》的政策措施。
(四)形成本地区《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
《通知》明确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目标实现程度
按设市城市、县城和重点镇分三类,评估城镇供水水质、公共供水普及率、供水管网漏损率等规划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规划》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1.供水设施改造和新建项目执行情况
包括供水厂改造项目、供水管网改造项目、供水厂新建项目、供水管网新建项目等,通过全国城镇供水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每个项目的建设规模、执行进度、建设起止年限、项目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等。信息系统可生成附件1~4。
2.水质检测与监管能力建设执行情况
包括水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水质监测能力提升情况、项目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等,请填写附件5。
3.应急能力建设执行情况
包括应急检测设备、应急物资、应急队伍基本情况,应急能力建设执行进度、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等,请填写附件6。
(三)专项规划编制情况
包括辖区内各市县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情况,请填写附件7。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包括《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建立规划目标任务倒逼机制,提出今后两年的年度计划、保障措施及政策建议。
(五)总体评价
对《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规划》的调整思路和建议。
(六)“十三五”规划建议
对“十三五”规划的目标、建设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建议。
《通知》明确了评估的基本方法
(一)全面评估和重点评估相结合。评估要做到全面兼顾和重点突出,对《规划》总体推进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重点评估。
(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通过定性评估和定量分析,客观分析实现《规划》目标任务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原因。
(三)规划评估和填报信息相结合。为做好规划中期评估工作,信息系统中增加了建设项目起止年限、年度完成或计划投资,工程形象进度等信息。各地要按要求将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填入信息系统,确保准确性和时效性。
(四)进度与结论相结合。评估要对《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及各项目标和建设任务提出评估结论,包括进度超前,可提前完成;进度良好,可如期完成;进度较慢,需加速推进;情况变化,难以完成预期目标等。对于进展较慢和情况变化的,要具体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通知》强调,《规划》中期评估是一项重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做好中期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通力协作,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规划》中期评估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反映实际情况,突出重点,紧扣《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为达到中期评估的预期目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部门要选配业务能力强、熟悉情况的骨干人员,认真撰写评估报告。提交的评估材料应包括前述六个方面的内容。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于2014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项目填入“全国城镇供水管理信息系统”,并将《规划》中期评估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择机采取现场座谈、典型城市和典型项目专题调研等方式对评估工作进行抽查。
《通知》明确评估的主要任务。
(一)对本地区截至2013年12月31日完成《规划》目标和任务情况作出客观评价。
(二)对《规划》提出的重点建设内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作出全面评价。
(三)分析《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提出进一步落实《规划》的政策措施。
(四)形成本地区《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
《通知》明确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目标实现程度
按设市城市、县城和重点镇分三类,评估城镇供水水质、公共供水普及率、供水管网漏损率等规划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规划》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1.供水设施改造和新建项目执行情况
包括供水厂改造项目、供水管网改造项目、供水厂新建项目、供水管网新建项目等,通过全国城镇供水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每个项目的建设规模、执行进度、建设起止年限、项目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等。信息系统可生成附件1~4。
2.水质检测与监管能力建设执行情况
包括水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水质监测能力提升情况、项目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等,请填写附件5。
3.应急能力建设执行情况
包括应急检测设备、应急物资、应急队伍基本情况,应急能力建设执行进度、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等,请填写附件6。
(三)专项规划编制情况
包括辖区内各市县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情况,请填写附件7。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包括《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建立规划目标任务倒逼机制,提出今后两年的年度计划、保障措施及政策建议。
(五)总体评价
对《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规划》的调整思路和建议。
(六)“十三五”规划建议
对“十三五”规划的目标、建设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建议。
《通知》明确了评估的基本方法
(一)全面评估和重点评估相结合。评估要做到全面兼顾和重点突出,对《规划》总体推进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重点评估。
(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通过定性评估和定量分析,客观分析实现《规划》目标任务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原因。
(三)规划评估和填报信息相结合。为做好规划中期评估工作,信息系统中增加了建设项目起止年限、年度完成或计划投资,工程形象进度等信息。各地要按要求将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填入信息系统,确保准确性和时效性。
(四)进度与结论相结合。评估要对《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及各项目标和建设任务提出评估结论,包括进度超前,可提前完成;进度良好,可如期完成;进度较慢,需加速推进;情况变化,难以完成预期目标等。对于进展较慢和情况变化的,要具体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通知》强调,《规划》中期评估是一项重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做好中期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通力协作,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规划》中期评估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反映实际情况,突出重点,紧扣《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为达到中期评估的预期目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部门要选配业务能力强、熟悉情况的骨干人员,认真撰写评估报告。提交的评估材料应包括前述六个方面的内容。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于2014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项目填入“全国城镇供水管理信息系统”,并将《规划》中期评估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择机采取现场座谈、典型城市和典型项目专题调研等方式对评估工作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