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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2013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情况

标签:建设  时间:2014-04-17 点击:2358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2013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了对全国建筑节能工作的检查。现将检查的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建筑节能总体进展情况
  2013年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围绕国务院明确的建筑节能重点任务,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强化技术支撑,加强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根据各地上报的数据汇总,2013年全国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新增节能建筑面积14.4亿平方米,可形成13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北方采暖地区、夏热冬冷及夏热冬暖地区全面执行更高水平节能设计标准,新建建筑节能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国城镇累计建成节能建筑面积88亿平方米,约占城镇民用建筑面积的30%,共形成80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
  (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排2013年度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1.9亿平方米,截至2013年底,各地共计完成改造面积2.24亿平方米。“十二五”前3年累计完成改造面积6.2亿平方米,提前超额完成了国务院明确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任务。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已经启动,2013年共计完成改造面积1175万平方米。
  (三)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截至2013年底,全国累计完成公共建筑能源审计10000余栋,能耗公示近9000栋建筑,对5000余栋建筑进行了能耗动态监测。在33个省市(含计划单列市)开展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试点。天津、上海、重庆、深圳市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落实节能改造任务1472万平方米,占改造任务量的92%;完成节能改造514万平方米,占改造任务量的32%。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教育部在210所高等院校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试点,将浙江大学等24所高校列为节能综合改造示范高校。会同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在44个部属医院开展节约型医院建设试点。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截至2013年底,全国城镇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27亿平方米,浅层地能应用面积4亿平方米,建成及正在建设的光电建筑装机容量达到1875兆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项目总体开工比例81%,完工比例51%。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宁波、山东、湖北、深圳、广西、云南等12个省市的示范市县平均完工率在70%以上,共有28个城市、54个县、2个镇和10个市县追加任务完工率100%以上。山东、江苏两省省级重点推广区开工比例分别达到136%和112%,完工比例为44%和24%。
  (五)绿色建筑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各地实施。山东、湖南、浙江等省以省政府名义印发本地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稳步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1446个项目获得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面积超过1.6亿平方米,其中2013年度有704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面积8690万平方米。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及技术导则,全面启动绿色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首批8个绿色生态城区2013年当年开工建设绿色建筑1137万平方米,占总开工建设任务的35.5%。
  2013年度,北京、天津、山东、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青海、宁夏、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湖北、湖南、福建、广西、海南、云南等省(区、市),以及深圳、青岛、宁波、厦门、沈阳、哈尔滨、银川、乌鲁木齐、南京、杭州、合肥、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昆明、海口等城市建筑节能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较好,体制机制建设完善,监督考核到位,给予表扬。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全国有13个省(区、市)建立了政府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有关事项,督促工作落实。逐步强化省、市、县三级建筑节能管理能力。各地不断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全部设置建筑节能专门处室,山西、内蒙古、河南、上海等地在省、市、县三级全部成立专门的建筑节能监管及项目管理机构。
  (二)完善法规制度。据统计,目前全国有15个省(区、市)制定了专门的建筑节能地方法规,11个省(区、市)制定了节约能源及墙体材料革新方面的地方法规,27个省(区、市)出台了建筑节能相关政府令。通过地方立法,各地明确了建筑节能管理职责,并确立了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建筑能耗统计与信息公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民用建筑节能评估与审查、规划阶段节能审查、施工图专项审查、建筑能效测评与专项验收、可再生能源强制推广等多项制度,建筑节能工作逐步法制化、规范化。
  (三)强化政策激励。2013年度,中央财政共安排补助资金112亿元,支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地方省级财政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达到75亿元,北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青海、宁夏、青岛等地资金投入力度较大。宁夏回族自治区对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项目,实行容积率优惠政策,按照标识星级,容积率可提高1%到3%。厦门市对购买二星级绿色建筑的业主给予返还20%契税、购买三星级绿色建筑的业主给予返还40%契税的奖励。重庆、深圳市采用财政补助、能效交易等手段,充分调动各方主体参与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意愿,有力撬动了节能改造市场。
  (四)加强标准引导。2013年4月1日,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开始执行更高水平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天津开始执行节能75%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河北、山东等省居住建筑节能75%标准即将发布实施。北京、浙江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施工图审查环节。天津、上海、重庆、厦门、深圳等地分类制定了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新型建筑材料及产品、绿色施工等多个领域的标准规范、图集、工法等不断健全。
  (五)突出科技支撑。建筑节能科技创新水平不断提升,通过国家科技支撑项目、科研开发项目、示范工程、国际科技合作等,对建筑节能关键技术、材料、产品进行研发、应用。广东省实施科技促进建筑节能减排重大专项行动,省财政安排1亿元,将新型建筑低碳节能设备和技术、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系统、建筑低碳节能技术集成示范等课题列为重大科技专项进行研究。
  (六)严格目标考核。部分省市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将建筑节能重点任务进行量化,并通过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的方式,将目标分解落实到市县及相关部门,并按期进行考核,保障了工作任务的落实。各地不断强化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各省(区、市)共组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68次,共下发执法告知书495份。

  三、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节能能力建设水平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一是管理能力不足。部分地区建筑节能管理能力薄弱,特别是县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甚至没有设置建筑节能专门处室及专职人员,监管力度不够,工作进度及质量难以保证。二是相关人员执业能力不强,存在设计人员对标准要求理解不够、施工人员未按图施工、监理人员未尽职尽责,随意签字通过等情况。三是资金投入力度不够,尤其是中央财政大力投入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部分地区没有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四是市场推动能力不足。目前建筑节能仍以政府行政力量推动为主,市场机制作用发挥不明显,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第三方节能量评估、建筑节能服务公司等市场力量发育不足,难以适应市场机制推进建筑节能的要求。
  (二)部分建筑节能工作不细,把关不严,质量与水平亟待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方面,检查中发现,部分项目建筑节能设计深度不够,节能专篇过于简单,建筑节能相关做法、保温材料性能参数表述缺失,不能有效指导施工。节能设计软件管理比较混乱,存在设计指标明显不够而由软件权衡计算通过的现象。施工现场随意变更节能设计、偷工减料的现象仍有发生。部分地区对保温材料、门窗、采暖设备等节能关键材料产品的性能检测能力不足。本次检查对45个违反节能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下发了执法建议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部分改造项目工程质量不高,出现保温层破损、脱落,供热计量表具安装不到位等情况。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没有同步实现计量收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及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进度滞后。绿色建筑方面,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仍不健全,缺乏相关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标准,绿色建筑与现有工程建设管理体系结合程度不密切,针对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系统技术解决方案仍很缺乏。相关设计、咨询、评估机构服务能力不强。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实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战略部署及推动行政体制改革和财税体系改革的总体要求,研究建筑能效提升路线图,明确中长期发展目标、原则、思路及政策措施。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建筑能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在推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中的事权划分,调整中央财政支持建筑节能的政策,更好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做好绿色建筑标准强制推广试点工作,从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等要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有条件地区的新建建筑率先强制推广绿色建筑。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区域性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制定适合不同气候区的绿色建筑应用技术指南,加快符合国情的绿色建筑技术体系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培育和扶持绿色建筑产业和技术服务业的发展。
  (三)稳步提升新建建筑节能质量及水平。进一步加强完善新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节能监管机制。加快新建建筑节能管理体制建设,增强市县监管能力和执行标准规范的能力,提高节能标准执行水平。鼓励有条件地区执行更高水平建筑节能标准。积极开展超低能耗或零能耗节能建筑建设试点。积极推进节能农房建设,支持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全面推行民用建筑规划阶段节能审查、节能评估、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能效测评标识等制度。
  (四)深入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继续加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力度,力争在完成国务院确定的节能改造目标基础上,“十二五”后两年再完成节能改造面积3亿平方米,其中2014年度完成改造面积1.7亿平方米以上。强化节能改造工程设计、施工、选材、验收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确保新竣工建筑及完成节能改造建筑同步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加大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推进力度。鼓励在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同步推进节能改造。
  (五)加大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力度。进一步扩大省级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范围,力争到2015年,建设完成覆盖全国的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体系。推动公益性行业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开展节约型校园、节约型医院创建工作。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推动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改造示范。指导各地分类研究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并探索建立基于限额的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探索能效交易等节能新机制。
  (六)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高水平应用。加快示范市县的验收进度,现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应在2015年前完成验收,鼓励完成情况较好地区率先实施集中连片推广。加大在公益性行业及城乡基础设施方面的推广应用力度,使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更多地惠及民生。鼓励拓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应用领域,推进深层地热能的梯度应用、光热与光电技术结合、太阳能采暖制冷等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不断完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强制性推广政策。加快研究制定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在设计、施工、能效检测等各环节的工程建设标准。
  (七)加强建筑节能相关支撑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建筑能耗统计体系,逐步拓展统计对象范围,提高统计建筑比例,逐步建立分地区的建筑节能量核算体系。积极制定修订相关设计、施工、验收、评价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编制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指南等,为实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提供支撑。加强建筑节能科技创新,支持被动式节能建筑体系、绿色建筑技术集成体系、建筑产业现代化体系等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进一步做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第三方节能量评价、建筑节能服务公司等机构的能力建设。
  (八)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国务院明确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组织开展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重点核查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等进展情况及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及绩效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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