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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住宅建筑构造》等九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建质[2011]3号)
建质[2011]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经审查,批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5个单位编制的《住宅建筑构造》等9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原《住宅建筑构造》(03J930-1)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住宅建筑构造》等9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