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推荐广东省第三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通知
粤建办市函〔2010〕87号
广州市城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我省第二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任期已满。为贯彻《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更好地开展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决定成立广东省第三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现将推荐专家人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取得建筑结构高级工程师资格6年以上,曾担任过结构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职务,并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二)作为专业负责人,主持过超限高层或跨度大于120米的建筑结构设计5项以上(其中须有两项超限高层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
(三)具有较扎实的结构工程理论基础,任高级工程师以后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四)原则上现任职于甲级房屋建筑设计单位或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
(五)年龄一般在70岁以下(两院院士和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不受年龄限制),身体健康,
二、推荐名额:
(一)广州市(省直单位通过广州市申报)不超过25名
(二)深圳市不超过20名
(三)其它各地级以上市各不超过2名
三、推荐材料
(一)《广东省第三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 (2份),可从广东建设信息网(http://www.gdcic.net)下载。
(二)主要业绩证明材料,相关资格证书,单位任命书复印件(各2份);
请通知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专家遴选和推荐工作,并于2010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区推荐材料及汇总名单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电话:020-83133555,传真:020-83302269,电邮cfh69@163.com)。
附:广东省第三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