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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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金属结构工程——钢结构》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0〕574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钢结构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等国家标准,我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0 金属结构工程——钢结构》(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本综合定额是钢结构工程计价的标准,是编审钢结构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本综合定额作为《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组成部分,与2010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凡在2011年4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钢结构工程,均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本综合定额;2011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钢结构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则不得调整。
本综合定额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或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