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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通告

标签:  时间:2013-01-05 点击:39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总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对象是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依法使用宅基地的农村村民。

  二、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权属界线地籍调查工作。

  三、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在以下期限内,以土地总登记模式受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申请: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不得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逾期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再按照土地总登记办理,此后申请办理登记的,依照《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原老八区范围内已持有《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逾期未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原《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超过记载有效期后自然失效。

  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收件地点为土地所在辖区的区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越秀区收件地点地址:越秀区吉祥路28号

  海珠区收件地点地址:海珠区宝岗路65号

  荔湾区收件地点地址:荔湾区浣花路浣南街5号

  天河区收件地点地址: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0号

  白云区收件地点地址:白云区机场路561号

  黄埔区收件地点地址:黄埔区大沙北路泰景中街103号

  花都区收件地点地址: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81号

  番禺区收件地点地址:番禺区市桥盛泰路88号

  南沙区收件地点地址: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E栋

  萝岗区收件地点地址:萝岗开发区开发大道358号

  从化市收件地点地址:从化市街口街河滨南路63号

  增城市收件地点地址:增城市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应向所在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空白原件可向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领取,或在市国土房管局公众网站www.laho.gov.cn下载,下同);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下同);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宗地图;

  (五)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应向所在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集体土地所有证;

  (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他可以证明属合法建设用地的权属来源证明);

  (五)宗地图。

  七、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应向所在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或原镇国土所核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2.未经批准的历史用地还应提交已完善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及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登记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证明(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除外);

  3.如地上有附着物的,应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

  (四)宗地图。

  八、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将宗地情况、权属审核结果和拟登记结果在市国土房管局公众网站和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或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九、“三旧”改造范围内的旧村改造,按“三旧”改造的有关政策办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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