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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
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标签:  时间:2014-01-13 点击:8845 
穗建法[2013]679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
试行方案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有效推动施工许可阶段的并联审批工作,经与各并联审批部门研究,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27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

    为全面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穗府[2013]8号,以下简称《试行方案》),提升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建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提高审批速度和效率,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
    二、工作思路
    (一)整合流程。按照《试行方案》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五个阶段,市建委负责牵头相关并联审批部门组织施工许可阶段的并联审批,整合施工许可阶段行政审批办事流程。
    (二)一门受理。建设单位向市建委政务窗口统一递交各审批部门的审查材料,市建委政务窗口收集各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统一送达建设单位。
    (三)并联审批。打破部门界限,构建并联审批平台,建立项目并联审批联办工作机制。
    (四)信息共享。市建委政务窗口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以市政务中心综合收案OA系统、市监察局能效监察系统等支持下,并以市建委收案OA系统、联办函等形式为辅,实现审批部门联动。
    (五)限时办结。牵头、并联审批部门均在《试行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
    三、施工许可阶段审批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两大类。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审批部门
    施工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市建委。并联审批部门:市财政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文广新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
    (三)审批事项
    施工许可(含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结果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夜间施工审批、施工图审查结果备案、基坑支护审查)、地名审批、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迁移树木审批、施工噪声排污许可、施工排水许可、移动、改建、临时占用公共排水设施审批、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城市道路车行道)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审批、迁移拆除改动城市市政设施(含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审批、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施工图预算评审在施工许可阶段开始前已完成评审的,建设单位可不提交该事项的申请。
    根据《试行方案》要求,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依法确需纳入并联审批的事项还包括: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港区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挖取砂石泥土、堆放材料等活动,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港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根据《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关于建设单位应当正式开工之前向市文广新局依法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的规定,市建委及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许可完成后将已经审批项目的施工许可信息即时抄告市文广新局。
    (四)受理流程
    1.受理申请。建设单位按照审批事项各项办事指南(详见附件1、2)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分类装订,统一报送市建委政务窗口。
    2.受理登记。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审批的材料后,市建委政务窗口进行纸质媒介和电子系统登记。
    3.分转。市建委政务窗口收案后即时采用纸质《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联办函》(详见附件3)和电子系统通知市级各并联审批部门的政务窗口工作人员领取并做好签收登记后开展并联初审。
    4.材料初审。牵头、并联审批部门审查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市建委在5天内根据各并联审批部门在《广州市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受理决定流转表》的反馈意见(详见附件4),决定是否受理建设单位的申请。各并联审批部门对材料符合办事指南要求的,在受理当天反馈受理结果;对材料不全且不能当场告知补正内容的,3日内一次性将应补充材料清单提交给市建委。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市建委于第5日内将《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详见附件5)统一送达给建设单位。
    牵头、并联审批部门均同意受理的,由市建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受理决定书》(详见附件6),并通知并联审批部门。
    (五)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
    1.并联审批。对于正式受理的建设项目,各并联审批部门在受理决定的第2天开始并联审批。如果涉及区级相关部门审批的,由市级对口部门负责协调办理。
    市建委根据《试行方案》时限要求进行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查。各并联审批部门在《试行方案》规定的时限完成审批,并以《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办结函》(详见附件7)的形式复转,向市建委政务窗口反馈审批结果和最终审批文件。
    2.政务窗口取件。市建委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详见附件8)统一送达给建设单位,通知其窗口取件。建设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市建委可以通过邮政、快递等服务方式送达。
    3.审批时限。施工许可阶段的审批时限共5个工作日,自市建委正式向建设单位出具《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受理通知书》起第2天开始计时,各审批项目作出审批时间为:施工许可(第3个工作日)、地名审批(第5个工作日)、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第2个工作日)、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迁移树木审批(第5个工作日)、施工噪声排污许可(第2个工作日)、施工排水许可(第5个工作日)、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城市道路车行道)审批(第5个工作日)、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审批(第5个工作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审批(第5个工作日)、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第5个工作日)、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查(第5个工作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5个工作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第5个工作日)、移动、改建、临时占用公共排水设施审批(第5个工作日)。
    (六)收费事宜
    1.市建委系统
    本阶段,建设单位需向市建委政务窗口提交“三金一费”等相关费用的缴交凭证,即:已缴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凭证,以供核实。以上关于“三金”的缴交办事指南,详见附件1:市建委办事指南之缴纳(免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事指南,预缴(免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事指南,建设单位预缴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调剂金办事指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交办事指南单独发布。
    2.市水务局
    水土保持补偿费。(详见附件2:IV.市水务局办事指南)
    3.市林业和园林局
    恢复绿化补偿费。(详见附件2:V.市林业和园林局办事指南)
    4.市城管委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和建筑垃圾处置费(详见附件2:VI.市城管委办事指南)
    5.市交委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详见附件2:VII.市交委办事指南)
    (七)审批流程图
    施工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审批工作流程详见附件9。
    (八)其他事项
    1.建设单位需要在5天内补正材料的,审批时间以收到合格的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如果有任一本阶段参与的审批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整个项目申请材料予以退案。
    2.并联审批中,如有任一事项未予许可或已经许可但又发生变更的,并联审批部门应即时向牵头部门市建委反馈,市建委通过收案OA系统迅时通知其他并联审批部门,以便作以下处理:
    并联前置审批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以此作为前置审批条件的并联部门也应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建设单位需重新申请。如果不存在并联部门审批作为前置条件的,则并联审批部门各自继续作出审批决定。
    3.各并联审批部门应按照标准法律文书形式作出审批决定,如回复“不同意”或“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建设单位的救济权利。
    4.本阶段审批时限不包括基坑支护专家技术审查的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可选择在规划报建阶段进行基坑支护专家技术审查,但需在施工许可阶段提供审批意见。
    5.《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联办函》和《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办结函》,是牵头部门与并联审批部门项目申请材料及审批结果内部流转的专用文书,也是明确各方责任,以及效能监察的重要凭证。
    四、对列入绿色通道的广州市重点项目,在《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仍然有效前,可按该规定执行。
    五、市建委统一发布的各并联审批部门办事指南,由各并联审批部门制定提供,具体解释权归各并联审批部门。
    六、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的并联审批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七、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届满后,根据《试行方案》评估修订。此前各部门已受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变更原审批事项仍按原方式执行。

附件:1、施工许可阶段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事项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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